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等人注册成立公司,业务人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照事先设定的话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加入荐股授课微信群。进入微信群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以投资股票为名,将被害人拉入特定的诈骗微信群,实施诈骗。该团伙专职从事非法引流,从提供客户电话、引流微信群到商定话术、具体引流、结算薪酬,各个环节分工明确。
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物色、引流潜在受害者,是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社会危害性大,我院坚持全链条打击,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督促涉案人员退缴违法所得近12万元,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重挫网络黑灰产业链。
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检察机关对李某等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多发,网络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非法引流”等网络黑灰产业更趋精准化、场景化、产业化,犯罪手段隐蔽,迷惑性强,打击、治理难度大。我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引流,积极开展追赃挽损,重拳力斩黑灰产,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发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引导群众辨别、抵制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第一检察部)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