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全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除恶务尽”的决心,集中力量、形成合力,深入排查、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
二、开展扫黑除恶的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城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十三)从事垄断经营、逃税漏税、敲诈勒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四)打着以搞经济发展、志愿慈善捐款等幌子,处心积虑向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机关渗透,为从事非法活动求取庇护的黑恶势力;
(十五)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
(十六)借助所谓维权,违法聚集,挑头闹事,恶意缠访闹访,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十七)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络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纵容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对充当“保护伞”及其幕后的腐败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迅速行动起来,主动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做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重奖;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检察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0351-423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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