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泄露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和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检察院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身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设立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