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第75号通告,即《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11月1日起,我市设立“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以下简称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从2020年11月1日起,凡在太原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行集中统一核酸抽样检测和外包装消毒。进口冻品运输中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营者(货主),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冻品批次、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信息。
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并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
从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经营单位,需查验《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对11月1日前购入的冻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核酸抽样检测和消杀,纳入可追溯管理。
为保障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高效有序运行,入仓冻品可进行电话预约。
集中监管总仓进口冷冻品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的,总仓将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车入仓、整车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总仓的核酸抽样检测、外包装消杀、仓储(24小时内)的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进口冻品核酸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从11月7日起,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总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太原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的进口冻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太原市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太原田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北路6号,电话预约方式:0351-2795111/2795222。(记者 郝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