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迎泽区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一审判决,被告人解某、要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二被告人已承担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碘盐价款十倍赔偿,并于12月28日在《太原日报》第二版发表《道歉书》,向社会公开道歉。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解某购进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并与被告人要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早市以5元3小袋的价格摆摊销售。2019年7月11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解某、要某有销售假冒食盐的情况,将其销售的假盐查扣在案。目前,仍有240千克假盐流入市场未召回。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安机关以解某、要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起诉,迎泽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销售假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迎泽区检察院在正义网网站发出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本案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诉讼,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迎泽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是迎泽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从而警示那些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增强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本案的办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