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小凯、小杰提起公诉,而对犯罪嫌疑人小伟作了法定不诉处理。同是盗窃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呢?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30日凌晨5时许,在一小区单元楼下,一辆价值8000多元的摩托车因主人疏忽未上锁而被窃贼盗走。案发不多时,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监控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小凯、小杰和小伟。经讯问,三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8年8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三人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小凯、小杰和小伟。
我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三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仿佛又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但是在提审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小伟法定代理人的一句话让检察官的神经一下子紧绷起来,“其实我家孩子是2003年1月6日出生的,比户口本上小了两岁”。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才构成盗窃罪。小伟的户籍信息显示,小伟出生于2001年12月16日,案发时小伟16周岁,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如果家属所说情况属实,小伟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够成犯罪。罪与非罪,核实小伟的真实年龄成了关键。而案卷中并无其他证据……
因此,承办检察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伟,并提出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将侦查重点放在核实小伟真实年龄上。侦查期届满后,公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卷中附了小伟母亲分娩时的住院病历,村委会、邻居的相关证词等关于小伟年龄情况的诸多证据。
但承办检察官通过翻阅卷宗,发现了新的问题。首先,小伟母亲在住院病历中登记的姓名、出生年月均与户籍登记不一致,这是否为同一人?其次,如果说这确系为同一人,那么出生于2003年1月6日的是否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小伟呢?为此,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公安机关多次前往小伟及其母亲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实地调查走访,找到了当时给小伟母亲接生的大夫、户籍迁出前后的派出所、村委会、邻居,证实了过去医生习惯于将笔画简写,故小伟母亲病历上与户籍登记的名字是一致的,住院病历中的产妇就是小伟的母亲;小伟家共有兄妹两人,出生于2003年1月6日的正是小伟本人。至此,小伟年龄的真相水落石出,我院依法作出了法定不诉处理。
基层院接触的大多数案情都是小偷小摸、打架斗殴。这些案件看似简单,既没有交错纵横的人物关系,也没有跌宕起伏的案情发展,犯罪嫌疑人也不是人们想象中的十恶不赦,凶神恶煞。但是,基层院是司法工作的第一线,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距离最近的司法机关,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群众之事无小事,办案中也没有小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听取犯罪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是职责,也是提醒。恪尽职守,执法为民,罪刑法定,依法办案,每一名政法干警都应当努力去树立有力量、有温度的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