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鲜活的生命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逝去,对其家庭的打击不言而喻;一个务工家庭的顶梁柱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成为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我自愿认罪悔罪,我愿意倾尽全力赔偿死者家属,取得他们的谅解。但是我家庭困难,只有我一个人靠打工赚钱养两个孩子,为了省钱,车我只有交强险,没有上商业险,我实在能力有限啊!”犯罪嫌疑人周某向检察官哭诉着。“检察官,我家老人身体健康,如果不是这飞来横祸,他还能够安度晚年,就这样离开我们了,50万的赔偿并不多啊!”一起交通肇事案,两个不幸的家庭。如何处理?这是一道难题。
杏花岭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一名员额检察官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小案”。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周某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但双方就民事部分赔偿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如果在不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下起诉,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无法照顾年幼的孩子;被害人家属可能无法拿到预期的经济赔偿,这样的结果可谓是两败俱伤!如果能在检察机关达成调解,被害人家属能够尽快走出阴霾,犯罪嫌疑人也能够早日重新正常生活。
检察机关践行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抱着这样的“私心”,承办检察官开始了调解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终于在第四次调解时,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签订了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家属真诚道歉,深深地鞠躬。
案件经公开听证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一起“小案”,前后四次调解过程中,有双方的负气离开,有被害人家属的误解,有检察官的委屈,但好在结果是圆满的,这就是一名检察官办理一起“小案”的成就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