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有力保障了小店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的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收监执行案件,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案件情况:
罪犯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8年9月1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周某生病不宜收监执行,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年9月18日,因周某为山西太原人,故太原市小店区司法局接收罪犯周某档案,于山西太原暂予监外执行。
技术案件委托。小店区检察院在对小店区司法局平阳路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活动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周某先后向平阳路司法所提供了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分别加盖了“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建议书专用章”(2份)、“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1份),但对上述材料中的医师签字存疑,遂委托太原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委托对该病犯健康状况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笔迹鉴定。市检察院技术人员在办案检察官的主持下,通过走访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调取了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印章印模、医师签名样本及相关病历,经太原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中签名笔迹均系伪造,并出具了相应的《分析意见书》。
保外就医技术性证据审查。2020年12月4日,太原市检察院聘请骨科、影像科专业医师及法医专家对周某病情复核体检结果及其他技术性证据进行会审,认为周某骨折损伤现已愈合,相关运动功能基本恢复,不存在严重运动功能障碍,当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并出具了相应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
处理结果。上述技术性材料移交小店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小店区司法局发出《关于建议对周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函》,监督小店区司法局对周某建议收监执行。同时,发出《移送案件线索函》,将周某提供伪造的诊断治疗建议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处理。
2021年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周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下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近日,在小店区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周某已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送交收监执行。
本案是太原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转变工作思路,大力推行检察技术服务保障业务工作一个缩影。近年来,太原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始终围绕“服务保障办案”这个中心,强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意识,积极构建与各业务部门技术协作工作机制,积极拓展检察技术办案范围,检察技术办案取得了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