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检察院成功抗诉阴某清危险驾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案,市中院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决定对阴某清增加拘役刑期十五日,增加罚金两千元。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阴某清醉酒后驾驶晋A718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41国道会立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由王某驾驶的晋AL25XX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阴某清驾车离开现场。市交警大队民警在滩上桥加油站附近将阴某清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35mg/100ml。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阴某清的血样进行鉴定,结果为从送检的清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4.13mg/100ml。
审查起诉期间,古交市院依法告知阴某清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提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阴某清表示认可和接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2020年8月31日古交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阴某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古交市院经全面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确认权利告知规范、量刑建议准确适当、具结协商依法进行。被告人提出上诉并无正当理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故依法提出抗诉,认为阴某清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认罪不认罚的主观心态,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明确抗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2020年11月19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阴某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