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但是随着“扶老人反被讹”等案件带来的负面效应,见义勇为成为了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痛点。
案情回顾:
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那么,孙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和进行赔偿呢?
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孙某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争执,但其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行为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求救,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坚定地保护了善人善举。为了彻底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新颁布的《民法典》作出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赔偿或补偿条款及免责条款,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民法典》让每一位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下一颗定心丸,但不能盲目莽撞、硬干蛮干。
1.倡导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要有智,要在见义勇为时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当然也持肯定的态度,但不建议未成年人做出与自己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举动。
2.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见义勇为时应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纠纷,可用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还原事实经过,消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