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6万元。该案是清徐县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首例认罪认罚后上诉案件。
案情回顾: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啜某某作为某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别人介绍,给河北某煤炭有限公司、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户企业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涉及金额27976243.58元、涉及税额4755961.44元,价税合计32732205.02元。
审查情况:2019年12月,啜某某及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移送清徐县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啜某某作为太原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管控人,在没有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清徐县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啜某某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以下罚金(如一审判决之前退缴税款,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7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12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判决:被告人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啜某某认为其办理的是代理结算代开业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出上诉;清徐县检察院认为清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啜某某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遂依法提出抗诉。2020年7月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6万元。
检察官说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倘若被告人为求从轻处罚假意认罪认罚,想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终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清徐县检察院的成功抗诉,有效维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确保认罪认罚制度有效、规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