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院建立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反应机制
时间:2020-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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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高检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司法保障,1月30日,山西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建立山西省检察机关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反应机制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建立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反应机制,确定了四个方面14项工作措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快速预警反应机制。
《通知》要求,要加强涉疫情重点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严格执行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依法快捕快诉,形成强大震慑。
《通知》还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疫情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和运行,上下联动,坚守法律底线,保证办案质量。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没有发现涉疫情重点案件、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或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高检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司法保障,1月30日,山西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建立山西省检察机关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反应机制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建立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反应机制,确定了四个方面14项工作措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快速预警反应机制。
《通知》要求,要加强涉疫情重点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严格执行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依法快捕快诉,形成强大震慑。
《通知》还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涉疫情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和运行,上下联动,坚守法律底线,保证办案质量。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没有发现涉疫情重点案件、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或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