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办理首起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感谢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知道自己错了,以后我不再敢犯这样的错误了。
近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了一起捡到他人驾驶证,进行变造后违法,使用驾驶证而触犯刑法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7月15日6时30分许,古交市交警大队机动分队在滨河北路火车站路段设卡检查过程中,刘某某提供了李某某的驾驶证,古交市交警大队机动分队民警在公安网上对驾驶人信息进行比对后发现,刘某某本人持有C4驾驶证,但是已注销,于是其将自己的照片塑封入李某某的驾驶证上,冒充是其自己的驾驶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刘某某讯问后,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某某尚有两个孩子还在上学,其爱人亦无工作,其系家庭收入唯一的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且刘某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分析考量,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办理,是我院依法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有益探索,不仅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又彰显办案检察官的为民情怀,同时发挥审前案件分流作用,更能提升办案质效。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