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顶包触刑法,公开审查不起诉
折某某:我知道自己错了,当时因为讲义气,碍于朋友情面,明知王某某醉酒驾驶,我是按照王某某事先的安排提供虚假证言,说是我给马某某打的电话让给王某某开车。
马某某:我当时为了王某某不受法律追究,听从他的话,提供了其没有醉驾驾驶而是我帮他驾驶的谎言。我认罪认罚。
2020年6月2日,我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折某某、马某某包庇一案公开审查,2020年6月9日,我院对对折某某、马某某包庇一案决定不起诉,2020年6月11日,我院对折某某、马某某进行不起诉宣布。
案情回顾:2018年02月26日22许,王某某(已判刑)醉酒后驾驶晋AJ351N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古交市大川西路吊桥路段,与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董某某发生争执,董某某朋友张某某在拉架过程中闻到马某某身上有酒味,遂举报其涉嫌饮酒驾驶。在交警调查中,犯罪嫌疑人折某某、马某某明知王某某醉酒驾驶,出于朋友情面,讲兄弟义气,做假证明予以包庇。
2020年3月16日马某某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或者管制;
2、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3、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王某某已被判刑,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作不起诉。
检察官忠告:朋友有困难,我们应该出手援助,但是并不意味着对朋友违法之事纵容姑息、包庇迁就。在友情与法律面前,决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也许人生,就是一路选择的旅程,但是无论何时选择都不能触碰底线。面对他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时,一定要头脑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