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抢劫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王某某等三人抢劫一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提起公诉后首起公开宣判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辛某某等多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多次以进行卖淫嫖娼等发生非法性关系为由将多名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日租房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资金达154331.7元,给被害人带来一定恐慌,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判决结果
经开庭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院的指控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太原市杏花岭区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杏花岭区和谐稳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