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4、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5、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6、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7、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8、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申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戓重罪轻判的。
9、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10、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11、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12、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13、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14、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