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省检察院召开“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工作的总体情况,选取了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苑涛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经济金融犯罪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山西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经济金融领域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参与社会治理,保障民生民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追诉、惩治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729件2480人,批准逮捕1422件2063人;受理审查起诉2496件4478人,提起公诉2146件3897人,不起诉252件438人。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共办理涉疫情经济犯罪案件11件19人。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犯罪,聚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省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三大攻坚战,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开展“珍惜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和套路贷”法治宣传,严厉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起诉了“晋商贷”等一批典型案例,为投资群众挽回损失3300余万元。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610件1080人,提起公诉563件999人。着力做好依法追缴、处置涉案资产工作,切实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督导指导,挂牌督办非法集资案件,取得明显成效。省市两级检察院强化案件督导,确定首批五起非法集资督办案件,采取实地指导、听取汇报、案件讨论等方式,在证据把握、起诉认定、法律适用、庭审指导、庭后评议等环节,充分发挥督办指导效能。
(三)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经济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机结合起来,聚焦金融领域,严厉打击“套路贷”“校园贷”、传销活动中的涉黑涉恶经济犯罪,重点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操控地方经济等犯罪行为。
二、聚焦民生民利司法保护,全面开展“四个最严”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狠抓重点领域案件办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权假冒犯罪等损害民生民利的刑事犯罪。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450件745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90件605人,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8件185人。重点关注学校周边、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涉婴幼儿食品药品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等案件,加大惩治力度。
(二)强化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联动机制暂行规定》,建立“联席会议、案件移送、预防建议、联合检查、一体办案”五项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两个专项立案监督取得实效。与相关执法机关联合制定监督方案,开展专门监督活动,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集中精力,狠抓涉疫情经济案件办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检察机关把严格依法惩治涉疫情犯罪、切实做好防控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大局担当,为涉疫防控工作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法治力量。
(二)严厉打击涉疫情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坚持从严从快方针,对那些置法律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经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从严惩治,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
(三)强化案件指导,形成办案合力,保证案件效果。办理的涉疫情经济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全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办案中,在案件定性、证据把握、适用法律上强化案件指导,形成合力。
四、开展涉民营企业专项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发展,慎重适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严格逮捕必要性审查,严格掌握起诉标准,切实防止“够罪即捕”“一诉了之”。
(二)围绕检察职能,做好“三服务”工作。派员走访民营企业,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困惑,并就涉及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多次进行探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真正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三)督办指导涉民企案件,继续开展保护涉民营企业专项活动。深入开展涉民企刑事犯罪立案专项监督、刑事强制措施专项监督、办案期限专项监督等三个专项活动,并对受案三个月以上的案件及时“清零”,开展涉民企“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采取现场发布与网络视频结合的形式,邀请晋城市高平市院、运城市夏县院、晋中市祁县院通过视频系统介绍办理典型案例的经过和体会,回答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