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通过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大肆贪污受贿,被查处时又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企图掩盖犯罪行为。然而,纸包不住火,他最终因身犯五罪获刑二十年。
“造假区长”陈怀生身犯五宗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他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而大行贪污、受贿之实;他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制造虚假事件,以应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他就是被办案检察官称为“造假区长”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
7月25日,临汾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判处陈怀生有期徒刑二十年。法院审理查明:陈怀生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9万余元,挪用公款15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
一纸判决,撕碎了陈怀生自诩从政27年没有任何腐败行为的假面具,揭开了他的贪腐真面目。
1、对好处费来者不拒
只要有“好处”,陈怀生在捞取钱财上可谓肆无忌惮。
2004年下半年,陈怀生当时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其弟弟陈怀信(另案处理)向王某承诺,能帮他承揽到临汾市供销社曲沃购物广场项目,条件是以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好处费,王某表示同意。可是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王某未能中标。于是,陈怀生向中标的临汾市三建一分公司经理段某施加压力,迫其退出。段某慑于陈怀生的权势,在无奈的情况下以聘请王某为项目经理的方式,将工程交给王某承建。王某接手工程后,陆续兑现了事先约定的好处费20万元。
2009年4月,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吕某为了办理尧都区物资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土地使用证等手续,送给已是尧都区区长的陈怀生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0.8万元)。对于这一大笔钱,陈怀生是来者不拒,心安理得收下了。2010年初,在陈怀生的关照下,吕某很快就办好了土地使用手续。
陈怀生不仅对送上门的好处费一一笑纳,还主动伸手索要财物。2007年7月,已任尧都区区长的陈怀生,在已有公务用车的情况下,仍以没有公务用车为由,向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交警大队要车。交警大队只好为他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花费33万余元。拿到车后,陈怀生交给了妻子。
自2004年至2010年,陈怀生直接收受或通过其弟陈怀信收受贿赂十余次,共计189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陈怀生在2006年、2007年,两次指使下属将公款150万元借给其朋友、亲属进行营利活动,截至目前仍有50万元不能追回。
2、编造虚假工程手续骗取公款
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的陈怀生,先后担任过临汾团市委副书记、临汾市供销社主任、临汾市尧都区区长等职,他的仕途算是一帆风顺。
2001年8月,陈怀生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据一位曾在供销社工作过的尧都区工作人员说,陈怀生上任前,临汾市供销社是个“烂摊子”,是“没人愿去的地方”。陈怀生凭着自己的胆识和能力挑起了这个“烂摊子”。
就在陈怀生担任供销社主任不久,全国房地产业风起云涌。想到供销社及下属公司拥有大量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土地,颇具经济头脑的陈怀生决心大干一番:凭借自身土地资源优势,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从此,昔日门可罗雀的供销社,一下子红红火火,找关系包工程的人络绎不绝。
在此期间,陈怀生兼任临汾市供销社青狮北街西片工程指挥部总指挥、东片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曲沃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浮山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同时,还分别兼任供销社下属3家公司的董事长,可谓风光无限。然而,当权力给人带来耀眼光环之际,也是最易让人迷失之时,陈怀生的腐败从此开始,并一发不可收拾。
检察机关查明,陈怀生在担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实施7次贪污犯罪,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
陈怀生贪污手法最显着的特点,就是造假。2007年5月,陈怀生为处理他在西片基建办的个人借款82万元,安排西片基建办副总指挥景某、工地负责人徐某、会计孟某以及个体包工头任某、席某,以任某挂靠的北京居泰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了一套造价为58万元的虚假附属工程手续,又以席某挂靠的侯马市建安总公司安装公司的名义,制作了一套造价为37万元的虚假安装工程手续。
按照陈怀生的要求,孟某用这两套虚假工程手续抽掉了陈怀生个人在西片基建办的82万元借条,并抽掉了景某的8万元借条,其余5万元用于缴纳虚开发票的税款。至此,陈怀生采取伪造工程合同的手段共骗取公款95万元。
此外,陈怀生还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公款共计109.8万元,并将这些公款装入自己的腰包。
除骗取公款、索要财物外,陈怀生还滥用职权,将国家专项资金挪用于房地产开发谋求利益。
3、滥用职权将专项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
2005年、2006年,临汾市财政局共下拨给供销社供合连锁物流网建设资金200万元、物流配送网络道路修筑经费25万元、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项目资金80万元。根据规定,这些专项资金应用在新农村建设中物流网络等的建设上。可305万元专项资金到位后,除47.9万余元用于物流网络建设以外,其余的257万余元,经陈怀生决定,被陆续转入临汾市供销社下属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7年5月,陈怀生担任尧都区区长,兼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从市供销社主任就任区长之职,虽然同属正处级,但区长的责任、职权显然要大得多,可以说,陈怀生是被组织委以重任。然而,他并没有珍惜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依然我行我素。
2007年7月,临汾市财政局向供销社下拨社会主义新农村便民连锁店建设配套资金和供合连锁物流网建设配套设施资金共计1220万元。但除2008年按专项资金用途拨付给各县供销社201.6万元外,陈怀生指使临汾市供销社副主任任某,将专项资金中的207万元、624万余元分别转入供销社下属公司——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和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怀生擅自决定将国家拨付的多笔惠农专项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使本应发放至农民手中的1525万元专项资金仅拨付到各县200余万元。据了解,临汾市359家便民店基本没有得到该专项资金的扶持。而被挪用至商务公司、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的1000余万元已经流失无法追回,国家专项资金因此无法按时足额发放至农民手中。
4、把串通投标作为敛财新手段
在陈怀生涉及的5项罪名中,有一项是串通投标罪。记者从山西省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在山西省尚属串通投标犯罪首例判决。
2005年10月,陈怀生在明知王某没有建筑资质并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的情况下,仍与王某先后两次串通,内定临汾市新供合商住楼B区工程交由王某承建,王某随后找到四家公司为其陪标。在工程评标前,陈怀生让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王某所挂靠的公司打高分。结果,王某如愿以偿。
尝到甜头的陈怀生,把串通投标作为敛财的新手段,为谋取自身利益,竞标方的资质、技术实力反倒不作为其考虑的主要因素。
2005年春节前,陈怀信对山西省一建八分公司经理靳某许诺,能让他承揽到临汾市供销社青狮北街A区商住楼工程,靳某答应事成之后付给工程中标价5%的好处费。
几天后,陈怀信打电话告知靳某,已与陈怀生谈妥,让靳某找几家陪标公司参加评标,并表示一定会让其中标。在开标前一天,陈怀生又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给山西省一建八分公司打高分。最终,靳某顺利中标。事后,靳某按承诺将50万元的好处费送给了陈怀信。
2007年3月初,浮山县供销社准备以招标方式开发浮山县购物广场工程。陈怀生让临汾市供销社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任某寻找两家陪标公司,但没找到。于是,陈怀生就将其他两家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资质资料复印件交给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制作了这两家公司的标书。开标当天,陈怀生又安排人冒用这两家公司名义作为投标公司参与竞标。在开标时,招标代理公司也未按照正常的程序和规定对投标公司进行资格审查,直接作出了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排名第一的评议结果。
上述三项工程的中标金额均为上千万元,由于陈怀生的策划,原本公开、公平的招投标成了“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投标。
5、领导干部要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9月7日,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陈怀生案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件,其警示意义有三点: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修养、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翻看陈怀生的履历,从永和县一个乡的团委书记,一步步成长为一区之长,陈怀生在人生道路上曾有过闪光的足迹,也曾为党和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然而,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的冲击下,他放松了思想改造,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偏离,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自己敛财的工具,肆意妄为,直到沦为罪犯。
在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和尧都区区长期间,陈怀生本应认真履行职责,为当地群众谋福利,但他却利用职权肆意贪污、挪用公款,为自己谋取私利。当行贿人以各种理由送上钱物时,他不仅是来者不拒,而且是有求必应,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办案检察官说,为应付检察机关的调查,他还与有关人员密谋策划,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企图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陈怀生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正是以权代法的结果。
办案检察官认为,在陈怀生为那些行贿人带来种种利益的背后,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被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的行政秩序被肆意践踏,大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陈怀生案件的教训表明,领导干部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决策,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