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沁水县检察院检察官按照程序依法对一起盗窃案件的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地点是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居住地。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李某先后四次到沁水县某公司宿舍、端氏镇某摩托车修理部实施盗窃,共计盗窃人民币1100元、银行卡若干张。到案后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在办理李某盗窃一案中,由于李某居住地处于偏远山区,本人没有自用车辆,并且由于疫情原因乘公共交通出行不便,考虑到李某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决定“上门办案”,主动邀请值班律师,驱车三个小时来到李某居住地,对其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李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经研究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李某居住地,承办检察官会同值班律师一起就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李某表示知错悔过愿意认罪认罚,并感谢检察机关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沁水检察院始终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尤其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人性化执法,使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