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至9月,高平市市民王某某被一陌生微信好友诱骗为“赌博平台”收钱转账,每转账5万元可以赚取200元好处费。王某某为赚取好处费,使用其名下五张银行卡帮助犯罪团伙收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涉案资金后,再通过本人微信、支付宝交易账户将涉案资金转出。经查,仅3个月,王某某收取转移涉案资金达178万元。
2021年9月30日,因王某某银行卡转入了吕梁市一电信诈骗被害人马某的被骗款5万元而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民警传唤,明确告知其名下银行卡转入过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后王某某因害怕,暂停为犯罪团伙转移资金。2022年1月,王某某为赚取好处费,再次使用本人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账户为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涉案资金18万余元。2022年2月,王某某被“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监测到,后移交至高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某帮助收取、转移涉案资金共计190余万元,获利7000余元。
高平市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被高平市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具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能力、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综合判断,对于明确知道是犯罪资金,仍为其转移的,还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