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近日,霍州检察院提起的薛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霍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要求被告承担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验收合格,或者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73元的民事责任。薛某某等人均在法庭上作出上述承诺。
2021年11月至12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薛某某等人在霍州市某村后山山谷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为123155.82元,所需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27331.73元。案发后,被告人向检察机关退缴了砂石资源损失,并承诺进行生态修复。
2022年6月,霍州检察院检察官多次赴采砂场地实地勘查、无人机拍照取证,却发现非法采砂现场土砂石裸露,虽有部分地质修复痕迹,但无植被覆盖,未见明显环境修复迹象。生态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生态的有效修复。本着严谨和慎重的态度,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霍州检察院引入“外脑”,聘请三位环保领域专家对采砂场地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该采砂场地未达到生态修复要求。对此,霍州检察院果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验收合格,或者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27331.73元,以司法之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8月11日,该案在霍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三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法院将择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