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刘某某等27名农民工向阳泉市郊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他们讨回被拖欠的26.5万元“血汗钱”。
工人们因工资被拖欠导致生活困难,讨薪情绪激动,检察官一面安抚农民工情绪,一面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通过查阅人社部门工作材料、询问农民工、工程负责人、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查明刘某某等27名农民工受雇于张某某,在山西忻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忻州公司)承包的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古镇项目(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从事扎钢筋、支模板、打混凝土工作,张某某与忻州公司形成挂靠关系,2021年8月工人离开时,文化公司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未支付足额工程款,张某某因此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工程尚未结算,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及时支付,该27名农民工的诉求合法合理。阳泉市郊区检察院于7月7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张某某、文化公司、区人社局及当地政府负责人到场,各方就工资支付当中出现的问题充分交流,明确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区人社局对张某某、文化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法律政策宣讲,最终,推动各方达成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识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书。7月13日文化公司向27名农民工支付工资8万元,7月15日张某某向27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0万元,剩余8.5万元各方约定了最终支付期限。
刘某某等27名农名工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的同时,认为区人社局查处欠薪投诉不力,申请行政检察监督。经过检察官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调查,欠薪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是由于刘某某等27名农民工前期仅提供了工程量确认单,缺少证明拖欠工资事实的证据材料,人社局引导其提供证据材料后依法启动了行政协调程序进行处理,不存在明显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等问题。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农民工表示理解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本次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