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与承包人郝某签订工程合同,郝某遂组织13名工人进场施工,时长约五个月。完工后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全部工程款,郝某亦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共拖欠工人工资达175000元。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该公司仍拒不支付。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古交市检察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该案,2022年6月27日对涉案单位负责人经公开听证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针对性地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
案发后,公司负责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全部结清工人工资。古交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不起诉意见,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让企业尽快回归经营正轨,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作为驻地企业,应珍惜这次机会,今后必须积极维护农民工权益,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公司负责人表示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保证今后会合法合规经营企业。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向公司人员了解公司详细情况,发现涉案公司在经营管理、发包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存在疏漏。为有效执行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防范涉案公司再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古交市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签署发分包合同审核工作、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提高公司全员法治意识。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司按照建议内容及时进行了有效整改并按时回复检察院。
古交市检察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过程中,兼顾劳动者和民营企业权益,一方面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能动履职,注重溯源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给企业“开方”赋能的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努力实现维权与护企并重,促进民营企业与农民工劳动者之间劳务雇佣市场的良性发展,彰显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