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金额1468.3万元,实际损失1419.94万元,追缴钱款1213.45万元,占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的85.46%,除集资参与人未领取外,已实际发放1148.56万元。这一组数字代表了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上述这组数字源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第一被告人张某某是河南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成立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该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南开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卫辉市某特种纸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以每月1.55%-1.65%不等的高额利息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为诱饵,采用向社会公开宣称的手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三方借款合同,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
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深知百姓们最关心的就是钱款去向,损失能不能得到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越少,社会矛盾也就越小。案发后,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就非法集资的数额、去向等涉案情况进行详细核实,及时开展审计等工作。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着重就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钱款去向、是否有能力退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核实。
“检察官,请相信我,我是一时糊涂才犯了罪,我一定努力筹集资金,弥补大家的损失。”本案第一被告人张某某这样向检察机关做出了承诺。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也确实履行了自己的承诺,退缴了大部分资金。考虑到此案是民营企业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为更有利于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同时激发其余被告人退缴赃款的积极性,对第一被告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司法理念,坚持将追赃挽损与惩治犯罪、矛盾化解相结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案施策,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结合诉讼进度,依据新事实、新情况,适时改变强制措施,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积极作为,配合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等多部门多渠道开展钱款发还工作,将案件办理的成效惠及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