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朔城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闫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7月份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朔州市注册登记成立了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朔州第一分公司和朔州第二分公司,并隶属于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西北一区,被告人闫某某担任某咨询服务公司(北京)有限公司西北一区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分别担任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朔州第一、二分公司法定负责人。上述两家分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公司员工,通过吸收的员工介绍不特定社会人员购买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广州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推出的所谓理财产品,利用APP采取先银行转账给上述公司后签合同的方式,通过人拉人,组织推荐会和举办客户答谢会的方式,承诺保本付息,以“投资理财”为名,向946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3.4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向170余名老年人吸收资金6500余万元。被告人闫某某获利13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利约4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约30万元。因案情复杂,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办案检察官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核、法律适用方面严格把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前的引导侦查、证据把关作用。根据该案的基本情况适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的思路、方向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意见书。鉴于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人数众多,特别是涉及60岁以上老年被害人达174人,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查明涉案款的去向,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减少社会矛盾。同时,针对本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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