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至12月,无业人员蔡某甲多次伙同王某、蔡某乙从临汾市尧都区某厂房南侧围墙翻入厂区,进入地下电缆井,使用液压剪剪切电缆线后成段搬出,由等在围墙外的蔡某甲妻徐某拉走,再出售给贾某甲、贾某乙,共得赃款一万余元。12月16日,蔡某甲、王某、蔡某乙再次潜入电缆井行窃时,剪切处高压电缆放炮,蔡某甲、蔡某乙被高压电弧烧伤,几人随即逃离,现场遗留下被剪切下来的电缆55.46米,经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价格为19180元,电路短路导致工厂生产停电3小时25分钟,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6.4万元。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作案频次高、涉案人数多、被盗数量大,给被盗工厂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充分行使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认真审查每一起犯罪事实中所涉证据材料,积极与侦查机关、被盗工厂以及相关鉴定机构沟通协调,补充调取了被盗工厂所有被盗电缆线的具体数量、长度及给被盗工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等资料,为案件定罪量刑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打牢坚实基础。
同时,在王某、徐某、贾某甲、贾某乙自首,蔡某甲落网后,办案检察官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次告知蔡某甲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从宽程度以及类案的处理情况等,并积极与蔡某甲等人的家属进行沟通,认真做好其家属的思想工作。通过办案检察官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蔡某甲等五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起诉至尧都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院公诉意见,蔡某甲、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徐某系从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贾某甲、贾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此五人在法院判决后均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不义之财取不得,投机取巧行不通。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盗卖电缆牟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更将受到法律严惩;废品收购行业人员,对收购情况要如实进行登记,绝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严禁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同时,辖区内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堵住管理漏洞,绝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