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会威胁到驾乘人员的安全,还会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时间回到2021年11月20日,公交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夏县新建北路某巷口时,发现刚上车的乘客王某没有佩戴口罩,遂对其进行劝导,饮酒后的王某不听劝导,与公交司机发生争吵,期间王某多次摇晃、拉拽司机旁边安全门,后又通过安全门空隙拉拽、殴打、踢踹公交司机,并威胁乘客不准报警。当看到公交车拐向十字路口交警岗亭时,王某情绪激动将车内收音机踢坏,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试图拔车钥匙,遭到司机阻拦后,用车内消毒水壶砸向司机,公交车停下后王某被执勤交警制服。
案发当晚,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王某作案视频后,立即主动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立案当天提前介入侦查。因公交车上监控损坏,承办检察官提出调取公交沿线监控和征集乘客所拍视频的取证意见,协助公安机关在拘留7日内全面收集了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后,夏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审查证据,告知权利义务,提审犯罪嫌疑人,报捕后第三天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耐心细致地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前科劣迹、疫情防控、认罪态度等因素,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4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夏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夏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夏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同时发现公交车上监控损坏、安全门不安全等隐患,据此,向公交公司发出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公交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公交车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消除了隐患,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与司机或乘客发生了纠纷,请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少一点冲动,多一份冷静,坚决杜绝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任何危险行为,否则一时冲动带来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