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扎实做好派驻公安检察室捕前分流工作,近日,稷山县检察院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卫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捕前分流审查,制发了《捕前分流建议函》,被稷山县公安局采纳。
2022年2月初,在校大学生卫某某在刘某某(已另案处理)的提议下一起去山东烟台出售个人银行卡帮助网络平台洗钱,刘某某向卫某某承诺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利5000元,卫某某同意后,二人于2月8日到达刘某某上线指定的山东烟台汽车站附近的一家快捷酒店,进行银行卡交易,卫某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非法获利5000元。经查明,2月11日卫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入账468679元(其中144200元查明被害人)。
派驻员额检察官在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卫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偶犯,社会阅历、是非认知尚浅,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于产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上述情节,稷山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捕前分流建议函》,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继续完成学业,回归社会,释放司法善意,传递检察温度。
稷山县检察院将紧紧围绕认罪认罚、两项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前羁押率、案-件比等重点工作,以提前介入为基础,以捕前分流为抓手,深入推进派驻检察职能延伸,全面提升派驻检察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