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底,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格、未查验供货者资料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日用品店内购进一批“纯爷们”等14种保健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81215.5元。后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该14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1年11月,襄垣县检察院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检察院遂对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月19日,在庭审中,襄垣县检察院围绕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辩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高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12155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保食品安全,筑健康长城,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通过对食品销售进行跟踪检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共同构筑安全防火墙,全力保障食品市场的安全有序运行。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食品或保健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