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阳城县检察院追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的共同被告人,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作出有罪判决。这是阳城县首例追诉车主为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
2021年4月27日晚,曹某与马某等人在阳城县凤城镇某村一饭店饮酒后,曹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马某驾驶,在行驶过程中,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案移送阳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车主曹某在明知马某饮酒后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放任危险的发生,有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故意。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予以追诉。
2021年8月27日,阳城县检察院以曹某、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曹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以下行为也有可能触犯法律:
饮酒过程中,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他人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饮酒者驾驶机动车辆出行的行为;
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饮酒人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