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每一起都关乎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发展,为了人民、保护人民是民行检察人不变的初心。
近日,岚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民事执行案件。该案申请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就案涉款项无争议,已于2017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本应终结执行,但至今仍未执结,不符合常理。
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岚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随即调阅审查了该案的审判卷和执行案卷,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认为造成案件不能结案的原因在于和解协议仅载明由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却没有写清楚执行费用由谁承担,申请人根据和解协议向岚县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随后,承办检察官主动与该案执行法官进行沟通,了解到本案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交纳,因被执行人一直拒交,岚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薛某锋采取了限制消费令。
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承办法官,一同多次入户入村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是村里困难户,生活困顿,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承办检察官主动延伸监督触角,积极与岚县法院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帮助被执行人整理完善了相关申请材料。岚县法院第一时间按照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免交执行费用决定,同时解除限制消费令,并裁定终结执行本案,恢复了被执行人不受约束地参加社会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