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因A公司提供的工程零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设备停工。后经协调,A、B两个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A公司将赔偿款打入B公司账户。2018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承包B公司工程建设的包工头)未经负责人同意,私刻B公司印章,伪造B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并开具一份证明B公司同意将赔偿款打入任某某个人账户的证明。2018年3月份,A公司将赔偿款打入任某某账户。
2018年10月22日,任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由公安机关向我院提请批捕。我院承办检察官受理后,经认真阅卷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私刻印章、伪造签字,是为了获得自己应得的款项,并定性为伪造公司印章罪。我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3日,该案移送至我院起诉,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考虑到任某某在甘肃工作的情况,我院及时和法院进行个案协商,在适用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的基础上再次从快办理,从受理起诉到当庭宣判仅2个工作日,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彰显了司法的理性与人文关怀。
承办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也是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永和作为山区县,人口数量少,年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少,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尝试。此次对任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公正快速“人性化”办理,便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