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襄汾县检察院就一起在校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拟不批准逮捕召开听证会。
2020年6月至10月,在校学生王某某在明知购买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收购的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电话卡、U盾)十五套出售并获利15291元。
会议由该案承办检察官主持。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受邀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列举了证据材料,就拟不批准逮捕理由做了充分说明。
听证代表进行深度讨论并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王某某刚年满18周岁,现在为西安某校在读大一学生,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家属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回。对王某某作不批准逮捕,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襄汾县检察院在听证会上作出王某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通过听证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让一名在校大学生重归学校,获得了一次重新选择人生道路的机会。王某某在最后发言时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回报社会,不辜负检察机关和各位代表的宽容和关爱。
襄汾县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社会关切,牢固树立“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充分运用公开听证的形式,把检察权的运行置于阳光下,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真正、切实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