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本人为残疾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经过听证,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对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办理“小案”,更需要由己及人,将心比心,而基层办理最多的正是这些看似不起眼,却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小案”。这些鸡毛蒜皮的“小案”,经过日积月累,体现着“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彰显着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今后,我院还将通过“公开听证+不起诉”的履职方式,有效化解家庭、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最大程度地体现“检察向善”,增进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