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师某与其父亲(另案处理)因遛狗与被害人苗某发生争执,后演变为肢体冲突,师某与其父亲共同殴打苗某致苗某轻伤二级,案发后赔偿苗某达成谅解。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师某犯罪时为在校学生,是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如简单一诉了之将改变其人生轨迹。承办检察官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师某以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矛盾纠纷,对师某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二人在师某的健康成长中起到人生榜样的作用。
2021年12月7日,询问被害人意见后,我院决定对师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在这六个月中,承办检察官和帮教机构时刻关注师某,师某也深刻反省、知错能改,在考察期内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因考察期满,2022年6月9日,已成为大学生的师某,再一次来到本院,承办检察官当场向其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让师某放下包袱,开启人生新篇章。
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轻缓刑事政策,对涉罪的未成年人更是秉持教育、挽救的态度和原则。今后我院将继续尽心履职,帮助、挽救、感化涉罪未成年人,为迷途知返的未成年人争取更美好的未来!(第四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