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我院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李顺勇等3人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董某甲与其丈夫郭某甲(在逃)指派被告人郭某乙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谷旦村工业园区一厂房内,拆解粉碎具有浸出毒性的废旧铅酸塑料电池外壳,产生的废铅膏和酸液等有毒有害物质未做任何处理,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2017年8月中旬,被告董某甲与其丈夫郭某甲指派被告人郭某乙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某合作社一冶炼厂,组织安排工人使用铅酸电池的废铅板冶炼铅锭,经鉴定,炼铅原料和炼铅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董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的行为严重污染周围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共计 30余万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