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我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志刚带领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办案人来到杏花岭区东涧河村,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这是我院首次来到农村基层对刑事和解的案件以听证的形式进行公开不起诉听证。
2014年9月6日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新建小区院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用木棒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左侧颧弓骨折。经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0元,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我院召集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侦查机关办案民警、数十名村民代表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过错及认识进行了发言,与会人员对我院拟作不起诉决定一致表示同意,同时有部分村民代表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法律问题提出疑问。高志刚副检察长、潘剑平科长对村民代表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一一解答,村民代表表示满意。
检察机关来到基层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重大改变,是新形势下我院进一步推行“阳光检察”工程的探索与实践,确保了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提升了执法的公信力,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意义深远。(公诉科)